高虹安涉貪案北檢上訴質疑刑度 指王鬱文無悔意不宜緩刑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高虹安被控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高女的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判緩刑,陳昱愷無罪。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已於16日提起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另外,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鬱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表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量刑方面,北檢認為,原審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北檢指出,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果在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至於王鬱文部分,北檢認為王鬱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編輯:戴光育)1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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