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管理較高風險駕駛 10/31起分級換發短期駕照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5日電)交通部今天宣布,為加強管理較高風險駕駛人,10月31日起依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2至6年短期駕照。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原本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的駕駛執照管理,今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
交通部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人,10月31日起,受吊銷駕照的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2年效期的駕駛執照,並有6年觀察期,於觀察期間無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至75歲。
交通部說,受吊扣駕照的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另外對於原本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效期駕駛執照者,交通部新規定較嚴格,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交通部說,較高風險的駕駛人重新核發或換發駕照時,都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交通部舉例,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而如汽車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有效日期依原駕駛執照期限辦理。
此外,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交通部說,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編輯:李淑華)1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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