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範正祥台北12日電)監委王幼玲、王美玉今天表示,台電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至9月間接連發生承攬商承攬的工程發生勞工重大職業災害,另據該公司統計,106年至113年3月底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監察院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進。

王幼玲、王美玉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台電公司的外包廠商工人接連發生職業災害致死,監委自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台電公司的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因而招致職業災害隨同工程外包訾議,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提案,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基於營運的需求將相關工程交付承攬,但台電公司的承攬商傷害頻率及重大職災數均遠甚於該公司員工,台電公司難卸其責,亟待檢討改進。

調查發現,台電公司於共同作業時未落實有關「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的規定,且有未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情形,致使承攬商輕忽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監委指出,雖然經濟部透過辦理工安查核、提高工安考成權數等措施督導,台電公司也採用施工現場的閉路監視系統 (CCTV)作為對現場的監督,但台電公司仍應檢討CCTV有監看疏漏、連線中斷或遭外力損壞等情事。

此外,本案實地履勘時,台電公司承攬商也向監察院表示,外包承攬勞工平均60歲以上,實務困境是缺乏新血加入且猶待訓練養成,缺工嚴重,為台電公司不可漠視的課題,雖期引進移工補充人力,然尚有如配線外電工程所需證照及實務訓練問題,均有待台電公司審慎以對。

監委指出,監察院調查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巴陵配電桿線改建輸電鐵塔工程」於112年8月3日發生4死2傷的重大災害案時發現,僱主以外的5人均非台電公司列冊有工作證可進場人員,其中4人為逾期停(居)留的非法外國人。

除了要求台電公司強化現場管理作為,監委指出,台電公司辦理工程採購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也應依工程性質、規模等作業需要,增列、刪減或調整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或其細項。監委質疑,工程所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與工程實務作業執行間存有落差,且有便宜行事之情,台電公司應切實檢討原因並改進。(編輯:翟思嘉)1130812

王幼玲
王美玉


標題:監委關注承攬商勞工職災 要經濟部督促台電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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