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經濟壓力持鐵鎚殺妻打傷兒 彰化男二審改判19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6日電)彰化縣余姓男子去年經濟壓力下持鐵鎚在住處攻擊妻兒,妻子重傷不治,兒子逃便利商店獲救,彰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余男徒刑24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今天改判19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余男與余女為夫妻,2人育有1子余姓少年,余男因余妻有衝動性消費、向外借貸導致家庭經濟窘迫,及余姓少年提及裝設冷氣等問題,深感經濟壓力。
余男於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5時多,在彰化縣福興鄉住處內,趁余姓少年坐在客廳時,持預先購買鐵鎚攻擊少年頭部,余妻返回客廳見狀立即上前制止,余男持鐵鎚轉而攻擊余妻頭部,少年則趁機逃至屋外。
余男於余妻在客廳撥打電話報警之際,仍持續持鐵鎚朝余妻頭部攻擊,造成余妻頭部因此受有20幾處嚴重傷害,接著余男出門追趕少年,於攔截少年後,持鐵鎚朝少年頭部攻擊,並一路拉扯攻擊。
少年趁隙逃至某超商門市內,余男仍持鐵鎚與超商店員對峙,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逮捕余男,並將余妻與少年送醫急救;余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少年則受有頭部、臉部及身體多處骨折等傷害。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將余男起訴,全案一審原將採國民法庭審理,因少年於案發後受有心理創傷,改由職業法官審理;彰化地院審理後,一審認定余男犯殺人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4年、1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
案經余男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在對余妻殺人罪部分,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余男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另外,余男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部分,合議庭審酌,余男於審理期間雖欲與少年和解,及請求轉介適當機關等進行修復,尋求彌補少年損害、痛苦及不安,雖余姓少年無和解意願,但考量余男犯後態度,此部分改判有期徒刑8年10月。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余男涉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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