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楊思瑞台北31日電)業者在台南市北門區申設土資場,北門區農會總幹事洪明農率眾闖入場區抗議,並以14個「賊」字侮辱在場警官。最高法院判洪男8月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全案定讞。

洪明農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震驚,覺得很不公平,因為此事是為了地方公共利益,不是為了個人,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會再與律師進行討論。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指出,因洪明農剩餘任期不滿1年,將不辦理補選,將由祕書暫時代理總幹事職務直到明年改選。

判決指出,業者自民國107年起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在北門區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台南市府於民國109年間同意許可設置。不過,當地居民反對設置土資場,組成自救會並邀請立委及市府人員到場會勘。

判決表示,110年5月10日晚間,自救會成員聯繫洪男到土資場後,先以身體及橫放機車攔在門口方式阻礙土資場工作人員離去及車輛進出,洪男帶頭率眾闖入場區,衝入貨櫃屋辦公室內,強取施工許可相關資料,並持續脅迫需將混凝土車、怪手等物載走,否則不讓任何人離去。

判決指出,業者當晚趕抵現場,與據報而來的時任台南市警察局學甲分局分局長翁誌宏討論後,為避免眾人情緒失控、發生衝突,業者同意先將場內怪手及混凝土車拖走以緩和群眾情緒,但因洪男堅持非要將廠內貨櫃屋辦公室一併拖走不可,業者無法接受,現場再陷入僵局。

當時翁誌宏見時間愈來愈晚、自救會包圍人數愈來愈多,警方第一次舉牌命其解散仍無效果,擔心失控,以警察人牆圍住業者方式護送到場外的警車上,洪男以身體趴在警車引擎蓋上與警方發生衝突,並連用14個「賊」字當場侮辱依翁誌宏。

一、二審依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8月,另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洪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731



標題:北門農會總幹事洪明農闖土資場罵警官 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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