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3日電)MeToo浪潮5月起在台灣湧現,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等草案。衛福部表示,這次把申訴期限延長為2到3年,並祭出罰鍰,行為人有配合調查義務,確保調查順利進行。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考量性騷擾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1時間受到驚嚇,往往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這次主要針對維護被害人權益申訴修法。

張秀鴛說,首先是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並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強化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

在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張秀鴛表示,這裡所指的場所即不特定人可進出的公共場所,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場所主人應注意被害人安全及維護其隱私,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與保全證據,必要時可報警,同時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特別延長申訴時效。張秀鴛說明,以前是事發1年內提出申訴,未來針對不同樣態的性騷事件時效不同,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一般性騷擾也延長至2年內,至於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她進一步指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義務,違者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

此外,為嚴懲並遏止權勢性騷擾,修法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的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2分之1,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

張秀鴛舉例表示,比方說被害人求償8萬,法官可視侵害程度判賠8萬至24萬元。

新法同時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包括規範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在被害人保護服務部分,張秀鴛表示,增訂調查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

草案將送立法院7月臨時會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昨天說,期盼這月底就能完成三讀。(編輯:龍柏安)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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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院通過性騷法修法草案 申訴期限延長2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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