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桃檢提抗告。高院今天晚間表示,桃院未詳述鄭文燦勾串證人之虞,也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鄭文燦

鄭文燦小檔案

  • 生日:1967年7月6日
  • 學歷:台灣大學社會系學士
  • 經歷:海基會董事長、行政院副院長、桃園市長、中華港澳之友協會會長、海基會副祕書長、行政院發言人、新聞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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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重大,有理由認鄭文燦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桃院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也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鄭文燦的祕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且主要證人指述甚詳,除年近90歲的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據此認為鄭文燦無勾串之虞。

高院認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指出,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高院表示,原裁定認為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撤銷裁定,並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並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罪、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但桃院認為無羈押必要,6日諭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提起抗告。

高院認為,桃院未說明鄭文燦的羈押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且原裁定也未論述鄭文燦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與逃亡的可能,因此於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

桃院9日再度召開聲押庭,認為就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鄭文燦罪嫌重大,但就犯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無法釋明掩飾及隱匿的手段;至於犯洩密罪部分,檢察官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尚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此外,檢方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與滅證之虞,以影響公務員及證人,桃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

桃檢不服交保,再度提起抗告。桃院整卷後,向高院遞交。高院今天分案後,晚間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編輯:李淑華)1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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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鄭文燦交保裁定2度遭撤銷 高院:忽略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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