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社維法對於黃牛的裁罰金額,多半低於黃牛賺取的價差。曾有案例顯示,黃牛搶20張江蕙演唱會門票賣18萬,僅被罰3000元。法界認為,修法後最高可罰票面價50倍,可望有效遏止亂象。

目前查處黃牛的法律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根據板橋簡易庭裁定書指出,1名蘇姓黃牛於民國102年把20張總價11萬6000元的藝人江蕙演唱會門票,以18萬元高價轉售,扣除原價形同獲利6萬4000元,因坦承犯行而被裁罰3000元。

1名鄭姓黃牛104年間把4張2萬3250元的江蕙門票,加價到4萬元於臉書轉賣,辯稱因家人沒空,想測試是否有人要高價購票,被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8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份裁定則提到,1名楊姓黃牛買了2張共計1萬120元的樂團五月天黃牛票,加價到2萬3125元轉售,被裁罰5000元;1名累犯徐姓黃牛把1張3880元的五月天門票哄擡到1萬5500元,被裁罰2000元。

最新1起裁罰案則是於姓民眾以每張1350元代價購買告五人樂團演唱會門票2張,今年2月間以每張2200元價格轉售,被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罰3000元。

法界人士認為,社維法屬行政罰且罰得不重,雖曾有民團建議改為「意圖」轉售圖利或「意圖賺取顯不相當利益」,擴大裁罰範圍,但朝野未達共識而未修正,多數黃牛仍然罰不怕;如今修法明定,即便多賣1元也符合黃牛定義,且最高罰票面價50倍、不正當取票最重關3年,應可有效遏止亂象。(編輯:蕭博文)1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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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黃牛曾高價轉售江蕙門票僅被罰3千 修法後可重罰票面價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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