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警員追捕拒檢逃逸車輛,3度開槍造成後座乘客中彈死亡,遭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二審認定警員已善盡注意義務,為合理用槍,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姓警員民國111年3月10日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示意車輛接受攔查,不料,29歲林姓男駕駛加速逃逸,張姓警員見狀也驅車追趕。

檢方調查,林男車輛後來受困車陣中,張姓警員朝車輛後方擋風玻璃處連開3槍,誤擊坐在後座的27歲鍾姓男子頭部,鍾男送醫不治。

檢方認為,犯嫌僅是懸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警員仍朝擋風玻璃開槍,不慎致人死亡,有違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參酌彈孔位置及彈道勘察報告,認定張姓警員射擊3槍都不是在車輛輪胎處,但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張姓警員衡酌情況急迫且可能造成危害嚴重性後,為了不再讓車輛衝撞而往輪胎方向射擊,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林男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姓警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

高院表示,張男射擊目標為林男的車輪胎,且跑動中持槍射擊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時情況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而不得不為之舉,就算他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也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高院合議庭認為,張姓警員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的風險,但這並非張姓警員所能預見。

高院指出,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的急迫情況下,張姓警員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注意義務,為合理用槍,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仍判決無罪,還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529



標題:中和員警追拒檢車開槍誤殺乘客 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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