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法 立委提建置情節重大加害人資料庫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民進黨立委範雲今天偕民間團體,提出「性平三法」修法版本,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情節重大者的資料庫,也提高罰則,最重可罰新台幣50萬元,並建置完善申訴制度等,盼從制度面來根本防治性別暴力。
行政院長陳建仁5日重申,政府對性騷擾、性侵害零容忍,目前已積極進行相關修法與研擬態樣指引,預計下週提出性平三法修法送立法院審議,盼月底前完成修法。
範雲今天與多個婦女團體代表在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法4大重點,分別是補足性平三法身分適用漏洞;改革申訴制度,強化公正外部調查與救濟;被害人服務入法,保障經費來源;加強行為人裁罰與教育,杜絕僱主包庇或喫案。
範雲表示,台灣的Me Too運動從5月31日開始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這把火仍然不滅,現在是重要的性平時刻,因此這次修法,要補足性平三法適用的身分漏洞,包括僱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直接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而被害人與行為人不同公司時,由行為人僱主負責調查及懲處。
另外,也要擴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至軍警、矯正學校,接住過去不受保障的學生。
關於改善申訴制度部分,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申訴。
範雲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申訴期限以事發2年內為原則,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或涉及權勢性騷擾或其他嚴重情事者,不在此限。
範雲說,在調查部分,要設計公正外部機制,例如在校園中,師對生的性平事件調查委員應全部外聘,情節重大者要擴大調查,且受害學生有權參與加害教師的教評會考核;職場上,調查時要有外部委員,30人以下中小企業,由外部單位調查,不服申訴的救濟機制,直接由主管機關接手等。
特別的是,範雲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版本,除明定僱主及主管皆需受性騷擾防治訓練等,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情節重大者的資料庫,供僱主查詢。
草案立法說明提到,考量性騷擾行為人若於被他人申訴前,或是申訴有結果前,已離開行為發生時的所屬公司,原僱主難以對其懲處,行為人無法受到制裁。因此提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情節重大者的資料庫,作為僱主僱用勞工前的參考等。
為了真正接住被害人,範雲所提修法版本,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入法定被害人協助服務,且明確保密原則與罰則;此外,也要提高對行為人及未善盡義務的機關罰則,最高可罰50萬元,杜絕包庇與喫案。(編輯:蘇志宗)1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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