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導盲犬進餐廳 未來恐涉反歧視法須賠償
(中央社記者賴於榛台北11日電)近日再傳餐廳拒絕導盲犬入內事件,根據政院正預告的反歧視法草案規範,公眾設施或大眾交易決定提供服務或是服務過程中,不得因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特定人,否則被害人可請求賠償。
現行禁止歧視的規定分散在不同法律,為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政院日前預告反歧視法草案,共7章46條,分為「總則」、「大眾交易、就業、教育之禁止歧視、騷擾及報復」、「不構成歧視之情形」、「賠償及救濟」、「政府義務」、「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附則」等
預告草案明定歧視、騷擾、報復等定義,也要求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等歧視、騷擾等行為,同時規範「不構成歧視的情形」,像是為加速或實現因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而處於不利處境個人或群體事實上的平等,所採行積極平權措施所生的差別待遇,不構成歧視;另外,依法令的行為也不構成歧視,例如依法拒絕將菸品出售予未滿20歲者。
預告草案規範,依民事法律關係,對公眾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的大眾交易,在決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過程中,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對特定人為歧視或騷擾,具體態樣像是餐廳拒絕使用導盲犬的障礙者用餐,或是對使用導盲犬的障礙者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等,都構成歧視。
另外,預告草案也要求僱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進用、分發、升遷時,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此外,學校在教學、活動、服儀、評量、獎懲、福利、設施及服務上,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學生或申請就學者。
預告草案規範,若出現上述歧視行為致侵害他人權利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或防止。而若歧視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須負賠償責任,尤其故意歧視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事實上,現行餐廳拒絕導盲犬進入,本就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若未改善將處最高新台幣5萬元罰鍰;反歧視法則是制定對被害人的賠償機制。
反歧視法草案目前正在預告期間,16日起將在全台辦理4場分區公聽會蒐集意見,預計7月預告結束後,擇期提出正式草案。(編輯:黃瑞弘)11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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