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富商翁茂鍾餽贈、宴請檢警調司法人員,因不具對價關係,難以貪污罪論處。法界人士分析,翁的行為近似不法餽贈罪,未來若順利立法,類似翁茂鍾的餽贈行為即有法可罰。

司改國是會議於民國106年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法務部已擬具包含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包含司法關說罪、具保潛逃罪、騷擾證人罪等)等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另外,法務部擬具刑法瀆職罪章修正草案,增訂不法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已召開6次會議,目前由行政院審查中。

法務部修正草案指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處罰行為樣態可分4種,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或偽證犯行;對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或其重要關係人為騷擾行為;對持有或知悉訴訟資料的人,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使用;藐視法庭行為。

修正草案說明,這些樣態均影響國家司法機關取得正確訴訟資料,並影響審判獨立、洩漏侵害隱私,進而降低提供證據資料的意願,影響事實的認定,並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另於偵審中破壞法庭秩序的行為,也傷害司法尊嚴。

1名法界人士分析,富商翁茂鍾餽贈襯衫、宴請檢警調司法人員,因難認收受物品與職務有對價關係,不構成貪污罪,但翁茂鍾諸多幹擾案件偵審的行為,「無對價關係但與職務有關連性」,可成立司法關說罪或不法餽贈罪。

曾參與研究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最高法院法官邱忠義表示,翁茂鍾的送禮行為是為了往後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送禮的範圍很廣、對象很多,藉此長期積累司法資源,德國法案例即有類似打好關係而「約略、寬鬆」的對價關係。

邱忠義說,法務部草案對法條的自首、自白及除罪門檻制定可更加細緻,例如不法餽贈罪的送禮金額、次數、時間,均在法界有不同看法。

邱忠義也說,曾有律師將偵審資料用於訴訟目的外使用或在訴訟中獲得好處,欲推動草案通過,除了說服律師團體,也應考量是否加重處罰收受餽贈的司法人員,更要避免貪污罪的重刑主義「罰很重、罰不到」的狀況,以提升整體司法環境。(編輯:蕭博文)1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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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司改進行式3 / 不法餽贈罪若上路 翁茂鍾們即有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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