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劉姓警員向3名性影像遭散布的未成年被害人,佯稱協助下架影像,卻藉此取得影像並販售獲利5萬餘元。北院認為劉男敗壞警箴,且影像無法回收,判處1年10月徒刑,不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7月28日在「創意私房」網站註冊2組會員帳號,經代號「老馬」及林姓男子審核、商定售價,由劉男於網站上刊登販售猥褻影像。

檢警調查,劉男分別透過IG、臉書(FACEBOOK)私訊性影像遭散布的3名被害人,聲稱能以警職身分協助她們下架、刪除影像,卻要求她們拍攝相同姿勢的影像,才能刪除原本遭外流的影像。

檢察官認定,劉男藉此手法取得性影像的販售所得4萬2294圖幣,經兌換提領後,約獲利新台幣5萬2500元,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劉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表示,主觀上認為3名女子已成年,但法官依據劉男與被害人的對話紀錄,及被害人的證詞,足認劉男明知其中1名被害人為高中生,另2名被害人極有可能未滿18歲,有販賣未成年猥褻影像的故意。

北院認為,劉男行為時,涉犯修正前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販賣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刑法販賣猥褻物品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且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得依個資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劉男於案發時身為警察,明知「創意私房」網站為販賣偷拍、同意拍攝但不同意外流、未成年等非法性影像的非法論壇,不但未依法查緝,反加入、甚而提供性影像於網站販賣,敗壞警箴,全無可取。

法官認為,劉男利用性影像遭外流的被害人急欲下架影像的心理,再行騙取被害人拍攝更多性影像並販售,考量劉男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獲得被害人不予以追究,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年10月。

法官另表示,雖然劉男涉犯罪名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以下,考量被害人性影像不但被上傳網路,且已被論壇會員購買下載、持有,根本無法回收、刪除、流傳,因此不宜宣告緩刑,仍可上訴。(編輯:吳協昌)1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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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誆協助下架性影像騙取少女照片販售創意私房 警員遭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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