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1日電)前嘉義縣議員黃芳蘭被控自104年間起,與其兒子張姓男子申報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少報多方式,從中合計詐領新台幣63萬多元,嘉義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嘉義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62歲黃芳蘭於103年至111年期間,擔任嘉義縣議會第18屆、19屆議員,張男自103年12月起擔任母親黃芳蘭服務處總助理,協助處理帳務及助理費用請領等業務。

嘉義地檢署於3年前接獲檢舉,指黃芳蘭及張男涉嫌向縣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款,經嘉義市調查站調查,於110年10月間前往張男位於民雄鄉的住家等處搜索,查扣另名助理張男的帳戶存摺、印章等證物,助理張男則被列為證人。

起訴書表示,證人張男為黃芳蘭丈夫與原配妻子的孫子,自104年5月1日起擔任黃芳蘭議員公費助理,每月薪資為2萬5000元,帳戶、印章原由黃芳蘭丈夫保管,其丈夫於106年5月間過世後,改由兒子張男保管帳戶、印章。

檢方指出,證人張男於106年2月起,每月薪資調整為4萬元,經黃芳蘭在助理聘書等文件上簽名後,送交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款等款項。

檢方調查,張男將低於領得公費助理補助款的薪資,以轉帳等方式,存入證人張男的帳戶,其餘款項則以支付黃芳蘭、張男家族花費、償還公司貸款本息等私人用途,合計詐取補助款63萬620元。

檢方表示,黃芳蘭未當議員時,曾擔任丈夫的議員助理,加上擔任2屆的議員,應明知公費助理補助款不得以少報多或從中將部分補助款挪作他用;證人張男申辦的帳戶及薪資,均由黃芳蘭掌握支配、另行支付。

檢方考量黃芳蘭及其兒子張男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款的行為,均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則依法起訴。(編輯:謝雅竹)1130131



標題:前嘉縣議員與兒子涉詐助理費 檢方依貪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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