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刺殺勸戴口罩店員 行為時控制力減低改判無期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桃園男子蔣嘉凱不滿遭規勸戴口罩,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判死;二審認定他服用多種藥物交互作用產生暴力意念,且行為時控制力減低,依法減輕其刑,今天改判無期徒刑。
全案起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強制戴口罩期間,蔣男在民國110年11月21日凌晨4時許赴桃園巿龜山區某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
蔣男不滿遭規勸戴口罩,負氣未結帳即離去,不久後戴口罩重返超商購物,與店員發生口角,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
蔣男第3度進入超商並叫出蔡姓店員,隨後拿出利刃刺殺多刀,蔡姓店員搶下利刃,在超商門外失血過多不支倒地,經送醫搶救,仍因身受13處銳器傷大量出血身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蔣男死刑,蔣男及檢察官未提上訴。一審依職權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蔣男自104年底起,因病至醫院就診領藥,長期服用鎮靜、助眠或抗焦慮藥物,但未依醫囑用藥,反而自行調整藥量並濫用。案發當日,蔣男陸續服用鎮靜助眠及抗焦慮劑、止痛藥等藥物後,前往超商發生本件刑案。
高院指出,經囑託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鑑定,認定蔣男服用多種藥物,其中兩類藥物交互作用會使服用者產生暴力行為的反社會性格,即暴力解決忿恨不滿意志,導致依辨識而控制行為的能力,較一般人顯著減低。
新聞資料指出,蔣男先前並沒有服藥後產生暴力反應的經歷,主觀上無法預見自身服藥後的行為影響,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一審就此部分漏未審酌,應予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蔣男部分反社會人格是藥物濫用所致,非無矯治、再社會化可能,但考量犯罪手段、情節、損害,惡性仍屬重大,兼衡犯罪動機及心理評估鑑定等結果、犯後態度,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二審考量,本件是蔣男因藥物濫用,導致辨識控制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僅需革除藥物濫用狀況,即無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案發至今2年餘,被告在監期間無濫用藥物、反社會人格情形,可見可自行為藥物控制,尚無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必要。(編輯:蕭博文)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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