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林務局陳姓技術士被控侵佔金額380元的19發子彈,一審依侵佔公用財物罪判處6年2月徒刑,二審因陳男陳報偽證而改判刑6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行政院農業部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為辦理「埃及聖䴉林邊巢區移除計畫」,而調用時任屏東林管處技術士的陳男為射擊手,並提供陳男霰彈槍、子彈等裝備。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於屏東林管處領用裝備並執行射擊任務,任務結束後未繳回他尚未擊發的非制式子彈19顆,並侵佔入己,之後因陳男涉另案遭檢警查獲。

陳男供稱,他一時疏忽,不慎把子彈帶離現場,非刻意侵佔;但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述、移除計畫等認定陳男故意隱匿公用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用財物罪起訴。

一審認為,陳男藉機侵佔具殺傷力的子彈,法治觀念薄弱,若不慎流出市面,將危害社會治安,且犯後未能自省、態度不佳,考量陳男侵佔子彈金額約380元,依法減刑,依侵佔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陳男於審理時陳報不實證據,無端耗費司法資源,顯見陳男毫無悔悟之心,只圖以不正手段逃避刑責,犯後態度甚為惡劣,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21125



標題:前林務局技術士侵佔19發子彈 判刑6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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