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基進黨去年發文指稱中視收受中共補貼款,中視訴請求償100萬元、刪文及刊登澄清啟事。士院認為,基進黨善盡合理查證,就可受公評之事意見表達,判中視敗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昨日判決指出,台灣基進黨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於基進黨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黨部官網發表「過去以來,我們一直呼籲必須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台灣媒體的問題,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言論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等言論。

中視對此提告主張,「中國旺旺」為港資企業接受中國獎勵補貼,與中視所屬的台灣「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沒有關聯。

中視指控,基進黨未經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使民眾誤認中視有收受中共補助款、為中共進行宣傳,已污衊媒體公信力並侵害名譽、商譽,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刪除文章,並於基進黨臉書、官網及3大報刊登澄清啟事。

基進黨答辯指出,旺旺集團為跨國型企業,經營食品產銷也跨足媒體業,創辦人蔡衍明於商界頗具地位,掌握媒體公器,於台灣社會有影響力,是否收受中共補貼或受中共掌控藉此控制台灣社會輿論,均為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可受公評之事。

基進黨表示,依據108年至109年間媒體報導旺旺集團收受中共補貼的新聞、前立委羅文嘉等人針對中天電視所發表的言論,以及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判決所發言,已善盡查證義務,並未侵害中視名譽及商譽。

士院審理後認為,基進黨發表的言論基於相關媒體報導與法院判決、裁定內容,雖無法證明旺旺集團收受中共補貼為真實,但已善盡合理查證。

判決指出,基進黨發表的言論,未惡意曲解、捏造事實以貶損中視,而是對可受公評之事來發表適當評論,不須負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責任,判中視敗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614



標題:不滿基進黨指收受中共補貼 中視求償100萬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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