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9日電)為協助P2P業者自律,金管會今天正式發布P2P指導原則,明定3大重點,第一是P2P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第二是P2P應建立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等6大風控措施,第三是P2P應強化客訴爭議處理等7大消費者保護機制。

金管會10月4日邀集12家P2P業者開會討論P2P指導原則,並在今天正式敲定「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為未來P2P業者研擬自律規範的參考基礎。根據金管會調查,目前市場上共有約26家P2P業者,都將適用此項指導原則。

指導原則共有3大重點,首先,金管會明定P2P業者提供的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至於個別業者業務模式是否違反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將由司法檢調機關調查認定。

其次是明定P2P業者應建立6大風控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應採實名制、平台業者應建立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應建立相關審核機制、應進行借款限額控管、應進行出借限額控管、防制不法行為。

為落實借貸雙方實名制,金管會舉例實務作法,例如平台業者可要求會員註冊時先認證並綁定與會員同名的銀行存款帳戶,並以此銀行帳戶作為後續收付借貸款項使用。

在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方面,金管會設2道防線,第一是要求P2P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必須隔離。

其次是若P2P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金管會未強制借貸款項須有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但平台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在銀行或電支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電支帳戶,並直接於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若P2P業者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移轉,則應針對借貸款項取得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原先在指導原則草案中明定,P2P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在「同一家」銀行或電支機構開戶,並由銀行或電支機構直接在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經P2P業者反映此項限制嚴格反而造成困擾後,金管會正式版指導原則並未明文強制借貸雙方應在同一家銀行或電支機構開戶。

在7大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包括平台業者應建立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資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確保資訊傳輸安全、建立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管理。

為避免再有P2P業者透過「假債權、真吸金」行詐,針對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金管會明定P2P業者應委託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獨立第三方定期查核所媒合的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公告於官網,並提供給處理金流移轉作業的銀行或電支機構。

外界關注,金管會訂定P2P指導原則後,後續如何檢視平台業者落實情形,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P2P業者並非金管會特許金融機構,因此尚不會走到金檢這一步,但實施指導原則一段時間後,會再透過邀集業者開會討論等方式,檢視業者落實情形。(編輯:黃國倫)1121019



標題:金管會拍板P2P指導原則 明定應建立借貸金流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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