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思雲台北3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配合先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修正草案,修訂準則擴大至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的範圍條件。不過,初步判斷目前尚無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要揭露董監酬金資訊。

金管會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宣布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修正草案預告期為60天。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在記者會上說明,此次修法有3大重點,第一是擴大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的範圍條件,若符合條件,今年底財報就要開始揭露,另外也配合修正證券商及期貨商相關財務報告附表格式。

先前為了提升資訊透明度,金管會已在今年8月研擬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擴大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範圍。

黃厚銘表示,這次是為了提升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酬金資訊的透明度,如果符合以下3條件要在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的其他揭露事項揭露個別董監酬金。

黃厚銘說,一是修正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二是增訂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成以上,但非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三是增訂「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成且逾新台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成且逾10萬元者」。

根據截至去年底的統計,台灣上市櫃期貨商有2家,上市櫃證券商有8家,總共有10家。不過,黃厚銘表示,以2022年資料來看,初步判斷目前10家上市櫃期貨商貨證券商並未符合揭露相關董監酬金資訊條件。

第二,金管會也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修正流動與非流動負債的分類規定,相關規定自明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為避免實務作法見解不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20年到2022年間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相關規定釐清具合約條款的長期借款負債,應該以資產負債表日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約條款來評估其流動性分類。

黃厚銘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IFRS作法,讓財報忠實反映現況、也要具備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外依IAS 1修正新增規定,非流動負債如果意圖或預期提前在資產負債日後12個月內清償,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揭露清償時點的資訊。

黃厚銘舉例,是否為流動負債是以未來12個月內是否到期來做劃分,假設企業有一筆5年後到期的貸款,但公司在今年底決定明年中提前清償完這筆貸款,這筆負債按理來說會在未來12個月內還清,但依修正後規定,如果原本就分類在非流動負債,就算貸款提前償還,今年底揭露時還是要分類在非流動負債。

第三,配合實務作法,修正股本定義與增加相關揭露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黃厚銘表示,假設企業有現金增資案,收到股金後就可以認列股本,不需要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認列股本,另外也要求在附註揭露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資訊。(編輯:林淑媛)1121003

黃厚銘


標題:揪肥貓 個別董監酬金揭露條件擴大至上市櫃證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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