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墓園經營許可遭質疑涉圖利 新北:依法行政
(中央社新北9日電)春秋墓園經營者易主,新北市議員戴瑋姍今天說,法院判決新北市府核定經營許可有3點違法瑕疵,質疑殯葬處涉圖利。新北市府指出,法院判決未定讞,此案經多次審查程序並補正,依法行政。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戴瑋姍、林秉宥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2年1月12日行政判決明確指出新北市府核定給某公司經營許可過程有3點違法瑕疵。
戴瑋姍說,包括這間公司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未達2/3法定比例;這間公司申請營運範圍與原本春秋墓園範圍不符,非完整可使用土地;新北市府未經標租程序,將市有財產逕自提供這間公司申請殯葬經營使用等。
她表示,首先,這間公司向新北市府申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地主同意的土地面積須達整體2/3才能合法申請,這塊墓地總面積是12餘萬平方公尺,殯葬處認定8萬餘平方公尺面積正好達2/3標準,但法院認證面積僅6萬餘平方公尺,實際上根本沒達到法定面積的門檻,市府竟還核發許可。
其次,這間公司向市府提出64筆土地營運範圍,也與殯葬處原先核定的春秋墓園範圍不符,甚至有部分原本在春秋墓園內的土地,沒納入這間公司申請範圍。這間公司還以接管墓園時間僅數月,尚在建置墓基配置圖為理由,無法提出墓園的實際營運範圍。
有關第3點違法瑕疵,林秉宥指出,春秋墓園內82地號土地是94年由原地主捐贈給市政府,依新北市市有財產規則第21條規定,市有土地如果要出租應公開標租。
林秉宥表示,殯葬處在108年函詢財政局可否提供土地同意書給這間公司,財政局曾回復「已承租市有地的承租人為增修改件地上物需要,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同意其使用該土地所核發同意書,跟案件所指的情況不同,不適用該規定」。這間公司非原承租人,也非原使用者,殯葬處卻仍未經標租程序,直接租給它。
他指出,82地號土地共5000餘坪,其中55%是空地,45%是暨存墳墓,殯葬處把整塊土地同意書簽給這間公司,卻只收55%空地的1年期租金,合約也沒訂期限,等於把市有地永久賤租,質疑是否圖利特定廠商。
戴瑋姍說,這間公司108年3月向殯葬處提出申請「春秋墓園的殯葬設施經營」,插足殯葬設施經營業,但在109年1月取得殯葬處核准經營許可,卻在2個月後才新增登記殯葬設施經營業。代表根本沒做過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卻可取得營運長達50幾年墓園的合法經營權,殯葬處恐怕已涉圖利重罪。
對此,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指出,這間公司自106年6月就開始申請設施經營業者,經多次審查程序並補正,在109年1月核准設立。至於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土地計算比例及墓園範圍有瑕疵部分,全案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有關土地同意比例的計算,殯葬處表示,比例計算是以墓園全體所有權人及其產權所含全部範圍為計,法院將土地謄本上記載為分別共有持分狀態誤認為公同共有,此有其他法院判決可佐證系爭土地為分別共有。
新北市殯葬處長黃秀川指出,財政局管理的是要增修改件地上物的同意書,但殯葬處申請的同意書是為了要成立合法業者,供墓園管理與申請許可使用,與財政局規範不同,因此財政局才會指「跟案件所指的情況不同,不適用該規定」。
黃秀川表示,新北市府在墓園內確實擁有1塊土地,因此身分也是地主之一,無權執行「公開招標」行為,公開招標須透過設施經營業者才有辦法實施。
他指出,正是因春秋墓園多年來沒有設施經營業者,需要有人管理,因此市府有同意出具一部分土地使用書(非租用),讓這間公司申請時能達到2/3的標準,也因此這間公司有為此支付44萬元費用,這筆錢並非租金;如果要使用,須依政府規定另外付費。
殯葬處表示,為避免消費爭議,已發函要求這間公司僅得做維護維持現狀的管理,不得販售墓地。有關再次陳情案件,將擇期再召開協調會,邀集陳情代表人、這間公司、區公所及法制等相關單位與會。(編輯:戴光育)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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