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31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貪案,同案被告建商陳福成爭取以認罪協商換取緩刑,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1年徒刑、緩刑2年,在判決確定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00萬元。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此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就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協商合意,且陳福成已認罪,法院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依陳福成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00萬元。

此案起於台南地檢署去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污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凱凌住處查扣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一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問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獲取不正利益180萬元,且以購屋名義,夥同建商、代銷公司向銀行超貸296萬元,被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同案被告建商負責人陳福成、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也被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6月27日召開準備程序庭,陳凱凌認罪及願繳回犯罪所得,以爭取交保,但台南地院仍裁定陳凱凌自7月20日起延押2個月。(編輯:郭諭儒)1120731



標題: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案 同案建商被告認罪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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