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朝野協商性平三法修法 31日拚三讀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6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性平三法」中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歷時2個半小時協商,僅剩部分條文保留。立法院長遊錫堃裁示,28日先宣讀性平三法修法沒爭議條文,保留條文待31日院會處理。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性平三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但有部分保留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日前已協商完成。遊錫堃今天下午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歷經2個半小時討論,達成多項條文共識。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部分,協商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性平法規範。
協商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條文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僱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僱主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協商通過條文明定,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至1/2;對他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以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
協商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召集人由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遴聘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為委員,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1/2。
不過,朝野對於受僱人數對應的性騷防治措施、僱主違規罰則、權勢性騷申訴程序等關鍵條文,仍未達成共識。遊錫堃裁示,沒共識條文保留,待院會處理。
遊錫堃也裁示,由於性平三法條文眾多,全部宣讀擬花3個半小時,28日將先宣讀性平三法修法中沒爭議部分,至於保留條文待31日院會表決處理。(編輯:謝佳珍)1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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