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原型與改編方起衝突,王寶強《八角籠中》絕非個例,責任在誰?
搜狐娛樂專稿(胖部/文)
11月21日,#王寶強被舉報涉嫌欺詐#話題衝上熱搜,持續引發關注。
事情的起因,是王寶強《八角籠中》的原型機構恩波格鬥俱樂部負責人於11月20日到派出所報案,聲稱5年來恩波俱樂部爲拍攝《八角籠中》這部影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導致本來經營十分困難的俱樂部雪上加霜。
恩波俱樂部表示,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被逼無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伸張正義維權。隨後有媒體稱在《八角籠中》合作期間,王寶強曾承諾給予恩波俱樂部5%的票房分成,然而當《八角籠中》票房大賣22億元後至今沒有向俱樂部支付任何回報和報酬。
恩波與王寶強合影
王寶強工作室對此的回應是:“白紙黑字籤訂的分文不差,承諾過的幫助也從未食言。無愧於心,也絕不負信任,我們靜待法律結果。”
《八角籠中》制片人劉勇進一步發文澄清表示,《八角籠中》的授權合同已經按照對方要求均已支付完畢;恩波生病住院病危,王寶強曾飛到成都去醫院探望,並且直接給恩波支付了30萬醫療費用。
他還痛斥八卦媒體斷章取義、再三污蔑抹黑,稱恩波格鬥俱樂部“上演一出‘農夫與蛇’,索求無度,貪得無厭!”
22日下午,恩波格鬥俱樂部發布對王寶強工作室回應的聲明,表示當時雙方籤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八角籠中》票房9億之內俱樂部不參與分账,超過9億的票房給予俱樂部5%的票房分账;彼時恩波是出於對王寶強的信任,籤訂了“另一份”沒有票房分账條款的協議。
理解此次雙方的衝突,其實有一個基本的視角,就是根據真實人物事件改編、取得成功的電影,似乎總逃不過影視原型與改編方的衝突。
國內較早的官司比如2006年,霍元甲後人起訴李連傑主演的電影《霍元甲》,認爲電影醜化了霍元甲的形象;但霍家後人最終敗訴,終審判決認爲影片在內容上不具有侮辱、誹謗情節。
之後比較有影響力的事件,還有2014年電影《親愛的》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俠在媒體維權,表示影片虛構的下跪、陪睡內容令自己深受打擊,欲起訴制片方侵犯其名譽權,最後事件以陳可辛公开道歉告終。
還有2018年《我不是藥神》,男主角原型陸勇也曾以電影有損自己名譽權爲由欲起訴劇組,最終也在片方承諾將部分票房捐出後而選擇撤訴。
這種頻繁發生的衝突背後,其實是存在法律層面的矛盾的。
在類似事件中,可以看到主要的衝突都發生在爭論電影內容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從而獲得相關賠償達成和解;因爲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原型人物事件改編的作品,其實沒有硬性規定需要獲得原型授權。
這也是基於改編創作的實際情況。
除了涉及到歷史人物、紅色題材,廣電方面會有授權的硬性要求;否則一般情況下,對事件進行重新加工的改編並不會涉及肖像權、著作權等權益問題,而如果一部作品需要得到相關事件所有相關人員對自己形象的滿意,會極大影響作品本身的創作。
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或許是此前行業試圖發力的一些體育類傳記片,因爲涉及到若幹依然在世、並還掌握一定影響力的相關人物,在改編上出現了需要顧全各方面意見的情況,極大影響了創作周期和最終的成片質量。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時候制片方還是會盡可能獲得授權,獲得原型人物或親屬的許可,以避免在影視劇上映後出現負面輿情。
此前也出現過類似是否應該授權的討論,2021年時曾有“湖南操場埋屍案”將改編成電影《操場》的消息,案件被害人鄧世平女兒鄧玲就表示該片團隊沒有通過家屬授權,擔心事件被胡亂改編,希望制片方在改編前與案件當事人進行溝通,訴求也獲得了不少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除了名人傳記類電影,事件改編電影是不允許使用人物原名的。但在宣傳上大部分電影會打出改編自真人真事的噱頭,所以其中的事件改編,確實可能給原型人物及後人帶來名譽權方面的困擾,對這方面問題《電影促進法》中也有特別要求。
此次《八角籠中》案件基本不涉及名譽侵權問題,恩波俱樂部是以王寶強方違約、欺詐、虛假宣傳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人士意見,恩波俱樂部作爲原告負有主要舉證責任,即提供能夠證明合作及分成的約定,及錄音等能夠證明其欺詐行爲的證據。
目前雙方各執一詞,具體進展還有待後續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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