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陳姓下士支援修復單索突擊吊橋,遭滑輪擊中頭部致腦部重創,獲國賠新台幣1010萬多元確定。陳的父母另提國賠訴訟,二審今天認定請求權消滅,仍判父母敗訴。

判決指出,陳姓下士民國104年在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當時吳姓營長前往營區視察時,發現單索突擊吊橋繩索破損,營長指示鄭姓下屬率員更換,並召集陳姓下士等32名官兵支援修復,但在執勤時因為拉力過大,繩索意外斷裂,造成滑輪在反作用力下反彈擊中陳姓下士的頭部、上下顎等處。

陳姓下士送醫後重度昏迷,腦部因嚴重受創而記憶力受損,生活無法自理,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對象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院判決獲賠償1010萬多元確定。

陳姓下士的父母另提起國賠訴訟主張,陳姓下士的傷勢經醫院回覆表示屬重大不治的傷害,無回復可能,終身需仰賴他人照護,足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侵害他們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時效由醫院回覆表示起發生損害,請求賠償各240萬元、159萬元。

一審法院駁回後,陳姓下士的父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認定,陳姓下士是104年11月13日發生本件事故受傷,本件原告基於父母身分的法益即已受到侵害,依國家賠償法所定「自損害發生時起」的5年時效,應從104年11月13日的翌日起算。

二審指出,5年時效已於109年11月13日時效完成,但原告卻遲於111年1月4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以及111年5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明顯已逾期,其請求權已消滅,因此駁回上訴。本件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1106



標題:下士修單索吊橋遭重創獲賠償 父母另求國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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