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判,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以下為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事記:

--民國113年6月26日,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於6月26日生效。

--6月26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等7大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6月27日,行政院認為,為避免憲法保障的人權及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傷,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在憲法訴訟判決做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適用。

--6月28日,總統賴清德認為國會職權修法對憲法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造成危害風險,委託律師洪偉勝到司法院遞狀,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7月1日,監察院認為相關修法已嚴重妨害調查權行使,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楊昌憲在律師陪同下,到司法院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

--7月10日,憲法法庭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暫時處分部分進行準備程序,邀請聲請人與立法院陳述意見。

--7月19日,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8月6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立法院及專家學者就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等規定陳述意見。審判長許宗力於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10月25日,憲法法庭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宣示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違憲。(編輯:吳協昌)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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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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