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7日電)林業署今天表示,有關「北原礦業公司指控,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暗中將土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禁止開採」報導,其實早在民國23年已編入保安林範圍,依法規審理,絕無暗中變更。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發布新聞指出,因早年未辦理土地登記,經濟部於55年核准北原礦業的礦業權後,林業保育署前身的林務局於68年曾出租1.5公頃的林地讓這家業者做礦業用地使用。

林業署表示,98年完成土地登記後,林業保育署南投分署在北原礦業提出礦權展限及用地申請時,即已多次明確表達國土保安用地不容許作採礦使用,絕無中途變卦。

林業署指出,北原礦業礦區除有保安林,也涵蓋集集攔河堰集水區範圍,此外周邊潭南部落歷年來也多次反對開礦,依據「原住民基本法」及修正後「礦業法」規定,在諮商同意前也無從同意為礦業開發,後續經濟部礦務局於112年8月也已駁回其核定礦業用地申請,所以業者所稱暗中變更、完全無告知等,並非實情。

林業署表示,此案的土地具有涵養水源、防止土石崩壞流失等功能,是南投縣重要保安林地,林業署本於職責,依法依規、謹慎審查。(編輯:戴光育)1130827



標題:遭指暗中變更土地禁採礦 林業署駁斥: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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