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參與非法集會案 終審上訴失敗
(中央社台北12日電)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的集會被判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7人此前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主張他們只是行使和平集會權利,法院今天判決7人敗訴。
2019年8月18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集會,計劃從維多利亞公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即參加者先前往維園集會,之後步行往銅鑼灣、金鐘與中環等港鐵站自行離開,結束集會。
其後多名參與集會的民主派人士被捕。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被法院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行成立,判刑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述7人其後向法院提出上訴,他們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准撤銷,黎智英等人的刑期獲得減少,但7人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
其後7人再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主張他們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綜合香港01及明報等港媒報導,今天法院判決7人敗訴。
其中一名法官在判決中表示,上訴人強調當天示威是在和平氣氛下進行,沒有暴力發生,參與的人都在行使其示威權利,故不應被檢控。但法官認為,如果有人不滿警方不批准集會的決定,便可以無視其決定,會削弱法律效力。(編輯:陳鎧妤/邱國強)1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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