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制定植物診療師法 強化高風險農藥管理
(中央社記者範正祥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制定植物診療師法,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的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保障糧食安全及公共利益。
為能提升農民收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新興有害生物頻傳,以及消費者日益重視農產品安全、降低化學農藥使用風險的國際趨勢,行政院會6月21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植物診療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另外,民進黨立委邱議瑩、陳素月及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羅廷瑋,也分別領銜提案,併案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7月8日審查通過「植物診療師法」草案,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通過制定的植物診療師法重點,包括建立專業服務體系,由國家考試選才,建立專業人員證照制度,經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
在創造專屬執業空間方面,植物診療師法規範,簽證事項為植物診療師專屬業務,不影響農民作物診斷諮詢服務需求,保障農民權益。
在提供植物診療師提供農民或農企業即時、客製化植物診療服務方面,植物診療師法規範,因應氣候變遷,植物診療師可進一步輔導農民精準使用農藥,以正確執行植物保護工作,落實食安源頭管理。
為強化疫災防控量能,補充基層植物疫災防疫人力,三讀條文明定,未來植物診療師發現新記錄的有害生物發生時,有義務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且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
三讀條文明定,植物診療師違反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24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關於植物診療師、植物診療機構違反規定的罰則,三讀條文的規範還包括,植物診療師違反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條文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施行細則,由農業部定之。
立法院會今天審議此案時,也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罰則部分訂定一致性的裁罰基準,以利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
關於設立專法預期效益,農業部指出,對於國內農產品安全、農業環境永續發展及消費者食品安全保障等均有重大助益。(編輯:張均懋)1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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