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涉及就業歧視 112年開罰近千萬元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2日電)僱主招募或聘用勞工不能有就業歧視,根據勞動部統計,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違反就業歧視相關法規,開罰新台幣920萬元,其中以性別歧視最多,開罰625萬元。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會中指出,現行勞動法規包含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相關就業歧視規定,禁止僱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
黃維琛表示,根據實務經驗,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等,若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發現僱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黃維琛說,申訴後,地方主管機關會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布姓名。
根據統計,去年共有43件案件違反就業歧視相關法規,其中違反就業服務法有9件、開罰255萬元,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2件、開罰40萬元,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則有32件、開罰625萬元。
黃維琛表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主要樣態包含召募廣告限制性別,有一些會寫「女性尤佳」,這就違反法規規定,另外,也有因為女性勞工懷孕或育兒而有不利對待的性別歧視案件,以及僱主資遣只挑女生而被開罰。
黃維琛呼籲,僱主應用人唯才,不用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做徵才限制,以建構完善友善職場環境。(編輯:管中維)1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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