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1日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指揮監聽,意外錄到前南檢檢察官吳岳輝進出有女陪侍場所,吳岳輝自訴林仲斌涉違法監聽,一審被判有罪,台南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

此案台南地院在今年2月宣判,指林仲斌指揮蒐證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共同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執行通訊監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宣判,林仲斌被訴妨害祕密罪自訴不受理,不得上訴;被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無罪,得上訴。

此案起於林仲斌在南檢黑金專組檢察官任內,立案調查一起員警疑似涉貪瀆案,指揮陳姓檢察事務官與郭姓員警調查及蒐證,陳、郭2人於2013年1月得知監聽對象酒店業者王姓男子要派5名酒店小姐前往一家KTV包廂時,欲安排民間友人攜帶密錄器進包廂內錄影蒐證,向林仲斌請示。

林仲斌同意陳、郭2人安排友人喬裝賣檳榔小販,攜帶密錄器進入包廂,錄到包廂包含吳岳輝及另2名時任檢察官在內多名人士對話內容後,將檔案交給林仲斌,法務部隨後在當年3月接到匿名書信,檢舉吳岳輝等3人進出有女陪侍的場所。

吳岳輝在接受最高檢察署調查時才發覺當晚在KTV包廂內遭側錄,認為遭違法竊錄,先後對陳、郭2人及林仲斌向台南地院提出自訴。

吳岳輝等人曾指出,當天原是在其他包廂聚會,得知有友人在另一處包廂才前往致意,不久後就回到自己包廂。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自訴不受理部分,自訴人主張於2013年5月5日經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調查訊問時始知上情,但遲至2021年7月26日才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已逾6個月法定告訴期間,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後,諭知自訴不受理。

台南高分院指出,在無罪部分,被告同意找來線民喬裝賣檳榔小販,配戴密錄器進入包廂內攝錄,以確認包廂內有無公務員涉嫌遭受不當性招待等貪瀆情事,是出於偵辦犯罪目的,難認是出於故意要侵害自訴人通訊隱私祕密。

台南高分院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稱「通訊」,限於「2個以上參與人間之意思交換」,原判決將包廂內唱歌、非公開活動等行為,認均屬「通訊」已有違誤,且貪瀆案件為侵害國家法益重大犯罪,被告為恐錯失事證,自屬有急迫必要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編輯:黃世雅)1120711



標題:檢察官指揮監聽錄到同事挨告 二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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