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上校特種情報參謀官性騷被記大過 抗罰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已婚王姓前上校特種情報參謀官涉擁吻女同事,國防部軍情局認定構成性騷擾,處分大過1次。王男興訟抗罰,一審程序駁回遭二審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日前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男民國109年8月間於北市木柵動物園停車場在自己車上,強行擁抱及親吻女性同事,女方向軍方申訴。
王男表示,有以雙臂擁抱女方,原本要親她,她躲過,接著生氣下車,中間女方有回車上,聊一聊,沒有再碰她。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性騷擾申訴會認定,王男性騷擾成立,違犯程度屬重度,建議處分大過1次懲罰;軍情局懲罰評議會決議處分大過1次懲罰;軍情局於110年4月底核定大過1次。王男後來退伍,他因不服懲罰令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王男不得就懲罰令提起行政訴訟,本件不備訴訟要件,裁定駁回;案經抗告,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本件王男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自請退伍,原處分(記大過1次)是屬影響王男權利的具體措施,甚至足以改變軍人身分關係,王男就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加以救濟,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更一審指出,軍方申訴會就王男成立性騷擾的事實認定 及法律適用並無違誤,原處分核予大過1次的懲罰,也沒有違誤,也無裁量濫用情形。
此外,王男主張時任軍情局局長作風強勢,評議會委員多為現任幹部、局聘律師等,與軍情局有利害關係,質疑是否因上級處置意志進行評議。
更一審認為,王男列席參與評議會議時,已見這些委員參與會議,他於評議會審查程序終結前,沒有向軍情局提出評議會相關委員迴避的申請,這些委員參與審議末 迴避,於法並無不合。
更一審認定,本件原處分對王男記大過1次,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日前判決王男敗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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