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被控洗錢案逾追訴時效 北院判決免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間裁定停止審判。北院認為,陳水扁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日前判決免訴,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表示,已收到判決書,目前正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陳水扁有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語言障礙、輕度失智症、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及嚴重憂鬱症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日前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北院認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陳水扁被訴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免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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