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7日電)張姓男子1月間被控在嘉義縣東石鄉酒駕撞死機車女騎士遭起訴,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張男日前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嘉義地院今天認為並無不行國民參審的理由,應予駁回。

張男今年1月間被控在東石鄉酒後駕車撞死騎機車婦人遭起訴,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情形,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由嘉義地院刑五庭審判長張志偉擔任受命法官。

張男因沒有錢僱請律師,由嘉義地院指定辯護人,因嘉義律師公會有1份有意願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辯護人名單,便指定今年8月剛從法官轉任律師的張道周,透過律師公會徵詢承接。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張男主張已坦承犯罪,並於調解後完成賠償,案件犯罪事實相當明確,犯罪事實尚無爭議,量刑事項單純,案件應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

另外,張男也主張被害人家屬已提出聲明書表明不欲行國民參與審判,且倘如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可能將過度揭露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狀況等隱私資訊,造成被害人家屬二度傷害等語,因此,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嘉義地院認為,被害人家屬於準備程序到庭時,就聲明書書立過程,以及為何不欲行國民參審等情節,已有說明,其未必如聲明書中所載「引起媒體及社會大眾的高度關切」、「幹擾被害人及家屬的隱私」原因。

嘉義地院指出,考量國民對於酒駕致死案件應如何論罪科刑,法院是否縱放輕判而違反國民法律感情等,均相當關心,因此,案件進行國民參審,具有量刑指標意義。

嘉義地院表示,張男就其於車禍發生當時神智狀況、是否自首、被害人是否也有過失等情節,檢辯雙方可能存在重大歧異,這部分即有引入國民參與審判,借助國民生活經驗,予以審酌判斷必要,因此,張男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陳仁華)1121207



標題:嘉義男酒駕撞死女騎士聲請不行國民參審 地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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