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網站)1955年(民國44年)3月3日:外交部長葉公超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代表兩國政府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議定書上簽字,並互換批准文件,條約正式生效。

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重新援助台灣,並將台灣納入反共體系。1954年美國倡議成立集體防禦的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台灣有意加入,但因部分成員國反對,美國轉而單獨與我國簽訂同盟條約。

1954年12月3日,中華民國與美國在華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全文共10條,在反共前提下,美國提供台灣必要的軍事援助,但範圍僅限台灣、澎湖,不包括金門、馬祖及其他外島,避免捲入國共軍事衝突。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在軍事上以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最為外界熟知。條約簽訂後,駐台美軍人數大幅增加,台美軍事合作有了法源,不僅確保台灣安全,也奠定經濟發展基礎。

1979年1月1日台美斷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隨之終止,台灣的軍事防衛改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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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文原稿。(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文原稿。(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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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開箱老照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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