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網紅耀樂昨天指控,藝人炎亞綸在他未成年且不知情下,偷拍私密影片且遭外流。士林地檢署今天表示,就炎亞綸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主動分案偵辦。

士檢指出,有關媒體報導炎亞綸涉嫌拍攝性愛影像事件,就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部分,已主動分案,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持續蒐集相關事證,積極依法偵辦。

法界人士分析,就網紅耀樂目前披露的內容,炎亞綸的行為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名法界人士也提到,若炎亞綸的行為涉及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且此罪行為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20年。

全案起於,炎亞綸昨天被前男友耀樂指控,耀樂表示,在16歲與炎亞綸交往期間,炎亞綸曾做過違反他意願的性行為,且在他明確拒絕下,偷拍兩人私密影片還導致外流。

炎亞綸後來發聲明坦承曾是糟糕、感情偏差的人,並向耀樂道歉,但強調自己沒偷拍,也沒做任何強迫對方意願的事。(編輯:戴光育)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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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炎亞綸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士檢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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