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重磅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出爐,評級結果分爲1-6級
11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明確四點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監管評級組織實施、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和附則,從總體上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範。
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爲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權重,並設定對初評得分及結果進行調整的若幹因素。
二是明確監管評級組織實施流程。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分爲信息報送與收集、初評、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後評價等環節。評級結果分爲6個級別,級別越高表明機構風險越大,越需要監管關注。
三是明確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以信托業務規模、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爲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
四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相較於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降低其經營失敗的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維護金融穩定。
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
《辦法》指出,監管評級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的管理狀況和整體風險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工作。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信托公司年度監管評級結果及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對不同級別和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在市場准入、經營範圍、監管標准、監管強度、監管資源配置以及採取特定監管措施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包括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爲管理、業務轉型等五個模塊。各模塊內設置若幹評級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標組成。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模塊權重設置爲:評級滿分爲100分,各評級模塊的分值權重如下:公司治理(20%),資本要求(20%),風險管理(20%),行爲管理(30%),業務轉型(10%)。
《辦法》顯示,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爲1級;80分(含)—90分爲2級;70分(含)—80分爲3級;60分(含)—70分爲4級;40分(含)—60分爲5級;40分以下爲6級。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爲良好。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爲一年,評價期間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評級全部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類信托資產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及相關信托資產規模,同業負債余額等。
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及權重分配如下:資產管理類信托資產規模(25%)、資產服務類信托資產規模(10%)、公益慈善類信托資產規模(5%)、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25%)、資產管理類信托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15%)及金融機構認購的信托資產規模(15%)、同業負債余額(5%)。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行業風險特徵和業務復雜程度,每年適當調整評估要素和各要素具體權重。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爲優化信托公司監管評級體系,加強信托公司差異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等重要法規文件相繼出台,信托行業新的監管標准和導向亟需補充進監管評級標准中。同時,隨着信托行業改革轉型的深入推進,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審慎監管和行爲監管,監管評級辦法也應對此相應進行調整。總體來看,制定更爲完備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充分反映當前信托公司經營特點、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行爲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監管評級組織實施、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和附則,從總體上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範。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爲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權重20%、20%、20%、30%和10%,並設定對評級調升和調降的若幹調整因素。二是明確評級組織實施流程。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分爲信息報送與收集、初評、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後評價等環節。評級結果分爲6個級別,級別越高表明機構風險越大,越需要監管關注。三是明確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以信托業務規模、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爲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相較於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
三、相較於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將評級框架優化爲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爲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二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爲監管。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爲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爲,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三是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战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範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四、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的方法和意義是什么?
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托業務風險特徵,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業務實收信托規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爲參評機構,以三類信托業務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爲評估要素,對30家信托公司進行評估打分,從中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公司,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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