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可做醫療廣告 薛瑞元:是否須醫院同意待議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5日電)憲法法庭判決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憲,衛福部長薛瑞元今天說,即使醫事人員可做醫療廣告,內容限制仍未改變,依然存在違法廣告可能性,登醫療廣告是否須經醫院同意待研議。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有法官認為違反言論自由、職業自由、平等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判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薛瑞元今天出席台灣腦庫揭牌典禮,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被問到此事。
薛瑞元表示,這次內容主旨是醫事人員刊登廣告不應該被限制,包含醫師在內;若非醫事人員、非醫療機構,仍然不可以進行醫療廣告。考量現在網路發達,網上刊登廣告傳遞快速,相關規範須盡速解決。首先強調刊登醫療廣告內容,仍受限於醫療法相關規定範圍之內。
薛瑞元說,面臨比較困擾的問題是,若醫事人員個人行為違反規定應如何開罰。以醫師為例,若未來刊登內容違法廣告,恐怕不適用醫療法處罰。因爲醫療法是處罰醫療機構,「如果是受僱醫師違反行為,我們不能處罰整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是否負責管理醫師廣告行為待釐清。
薛瑞元解釋,如果未來打算以個人名義進行醫療廣告,是否必須經由醫院同意,需要進一步研議。當醫事人員未經醫院同意,刊登違法醫療廣告,現階段只能以醫師法懲戒處理,但醫事人員不僅有醫師,還有藥師、公衛師等,短期規劃以指引處理,未來有修法必要性就會著手修法。(編輯:管中維)1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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