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首次提出金融強國建設目標。如何理解這一提法?“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對我國金融改革提出了哪些要求?

日前,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劉曉春撰文分享了他對本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學習體會。

劉曉春認爲,本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實際是將金融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提到了空前高度。加快建設金融強國,需要加大改革力度。結合會議部署,有六個方面值得關注:金融管理體系改革,理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關系,完善金融體系、做好“五篇大文章”,“着力推進金融高水平开放,確保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以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對於如何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劉曉春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認爲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在配合國家經濟战略實施和宏觀調控中守住金融監管的底线。無論爲了配合國家經濟战略還是宏觀調控的需要,監管政策可以調整一些監管指標和要求,但不宜松動關乎金融機構安全經營的監管政策和指標。

第二,在壓實地方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責任的同時,防止地方政府幹涉金融機構的具體經營管理。明確地方金融委、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的“權”和“責”。

第三,政策制定兼顧國內國際,提升宏觀經濟管理能力。

第四,在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中,必須堅持解決問題的改革,防止掩蓋問題式的改革。

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衆金融需求


加快建設金融強國金融工作重要性提升到空前高度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金融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爲目標,以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爲主題,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爲主线,以金融隊伍的純潔性、專業性、战鬥力爲重要支撐,以全面加強監管,防範化解風險爲重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不斷开創新時代金融工作新局面。”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將金融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提到了空前高度。

當前,金融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金融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金融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初期,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持主要是信貸和結算服務,其支持的範圍和深度相對有限。現在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多層次的金融體系,全方位地服務於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金融要支持科技創新、共同富裕、結構轉型、綠色發展,還要支持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支持“一帶一路”發展。

另一方面防範金融風險已是國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因爲金融在支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中樞作用,其風險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也是巨大的。由於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世界經濟深度融合,不僅有金融體系自身經營管理的金融風險,也有經濟周期波動給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更有國際經濟波動、其他經濟體經濟政策外溢效應、國際地緣政治變化等對我國經濟和金融帶來的風險。可以看到,金融已經不再是傳統上以面向國內爲主的一項工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

金融的“”,體現在支持社會經濟發展能力的“強”和防範風險能力的“強”兩方面——既是面向國內支持經濟發展能力和防範風險能力的“強”,也是面向國際支持經濟發展能力和防範風險能力的“強”


金融改革的六方面任務


加快建設金融強國,需要加大改革力度。

第一是金融管理體系的改革。因應金融在國民經濟中地位的提升,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統一領導,提高金融战略決策層次,確保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是必然之舉。在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开之前,金融只是國民經濟中的一個普通門類,只是工業、農業和商業的輔助部門。自那時以來,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越來越高,決策層次也隨之不斷提高,這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則是把金融提高到了最高的國家战略地位。

第二是理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體系。明晰中央銀行職能和體系架構,專司宏觀調控、宏觀審慎管理和貨幣政策職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和證監會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不留監管空白和死角,防止監管套利和非法金融活動。地方黨委設立金融委員會和金融工作委員會,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局專司監管職能,壓實地方防範金融風險責任。

第三是完善金融體系。這包括完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金融機構體系等。

這方面有許多值得關注的點。比如,做優做強國有大型金融機構。隨着技術的發展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全球化的推進,金融服務也隨之出現大網絡化、大規模化和大機構化的趨勢,尤其在國際地緣政治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但這並不說明中小金融機構不再有發展的空間。中小金融機構在數量減少的同時,依然有相當規模的特定客戶群體需要服務。

這次會議特別提到了保險要成爲經濟的減震器和社會的穩定器。我的理解是,減震器是針對實體經濟的,讓企業在遭遇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能減少損失,及時復工復產;穩定器是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讓低收入者、生活困難者、小微企業等在遭遇困難時能得到適當的保障,這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內容。

第四是做好五篇大文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明確了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和數字金融是今後一個時期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主要方向。可以說,這五個方面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具體落腳點。這五篇文章的關鍵詞,實際上是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方向,是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方向。

以前講金融支持經濟,往往是單純指生產、流通或行業、產業領域的純經濟活動,很少涉及增長方式、社會責任、個人生存改善等領域。這次五篇大文章,是全方位的、前瞻性的。需要關注技術創新、科技的市場化應用、綠色發展、共同富裕、今後老齡化社會的需求、數字化未來經濟發展模式等。

第五是着力推進金融高水平开放,確保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這次會議“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表述非常引人注目。金融對外开放,與其他行業不同。其他行業开放,一般是在一定准入制度下招商引資。金融行業开放,不僅需要相應的制度建設,還需要完善的基礎設施、豐富的金融工具和產品、活躍的交易市場等作爲媒介,這媒介就是國際金融中心。

高水平的金融开放還必然是雙向的,雙向的开放也是通過國際金融中心實現的。跨境金融、經濟風險的傳遞,一般也是經由國際金融中心蔓延的。所以,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作爲國家战略,既是开放發展的需要,也是確保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的需要。

這次要求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增強競爭力和影響力,既是發展的要求,也是安全的要求;既是對內的,也是對外的。那就是,在引進外資、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开放金融產品和交易的同時,要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支持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進程、支持“一帶一路”建設、支持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具體而言,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應該是人民幣的國際金融中心,是人民幣跨境結算中心、人民幣的國際投融資中心、人民幣資產的國際交易中心、人民幣資產的定價中心。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國際金融中心,是金融強國的一個重要標志。

隨着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开放,香港作爲一個老牌的國際金融中心,其功能需要進一步提升。香港是中國與世界的橋梁,過去橋梁的作用更主要的是外資進入中國的橋梁,是單向的;今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橋梁作用應該是雙向的,既是外資進入中國的橋梁,也是中資走向世界的橋梁。

第六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會議在這方面着墨很多。當前國內金融風險主要有房地產行業風險、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金融犯罪與金融腐敗風險等。在防範化解風險方面,會議特別強調要把握好權和責的關系,注重在制度上解決問題。除了在會議中已經點到的措施原則外,相信會後很快會有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措施。


思考與建議


結合會議內容,個人覺得,今後在貫徹落實會議精神中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

1. 在鼓勵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做好五篇大文章中守住金融監管的底线,在配合宏觀調控中守住金融監管的底线。這裏牽涉到國家經濟战略、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三者關系。這次改革的一個重點是理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线,最關鍵的是守住金融監管政策的底线。無論爲了配合國家經濟战略的實施還是配合宏觀調控的需要,監管政策可以調整一些監管指標和要求,但不能調整關乎金融機構安全經營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指標,也不能爲了配合國家經濟战略和宏觀調控而靈活執行這些政策和指標。

2. 在壓實地方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責任的同時,防止地方政府幹涉金融機構的具體經營管理。個別地方政府亂作爲,幹涉中小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經營,是金融風險的一個源頭。壓實地方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責任的要求,再加上許多地方政府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最終出資人,無論責任上還是法理上,地方政府都有權力和責任去監督和管理這些金融機構的人事管理和經營管理,但這個“監督和管理”的度在哪裏,需要在今後的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明確地方金融委、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的“權”和“責”。

3. 政策制定兼顧國內國際,提升宏觀經濟管理能力。隨着進一步高水平對外开放,國際地緣政治鬥爭激烈,國際經濟波動、國外宏觀政策變化都會對我國經濟、金融產生正向或負向影響。我國經濟波動、政策變化亦會對外產生溢出效應,這些效應又會反過來影響我國的經濟和金融。因此,我國宏觀政策的制定、政策出台的時機,都要兼顧國內和國際的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4. 在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中,必須堅持解決問題的改革,防止掩蓋問題式的改革。兼並重組是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重要途。兼並重組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揭示風險、解決風險,不爲新機構留下後遺症,讓新機構真正按新的經營模式來改善經營和管理。如果只是掩蓋問題,就不可能有市場化、法治化的兼並重組等改革,因爲舊問題的拖累,新機構不可能徹底改變經營管理模式,導致老問題沒有解決,還會積累更多的問題,爆更大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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