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外國高專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放寬2年起
(中央社記者賴於榛台北2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同時為增加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起。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且在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的誘因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因此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
內政部簡報指出,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而為友善優秀外來人士歸化,內政部表示,草案也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規定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台灣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外,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修法草案也增訂此類人士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新台幣1200元。
此外,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編輯:蘇志宗)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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