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不得遴選情形從現行的6款,擴充到15款,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便是其中之一。

殺警犯調外役監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制度改革,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將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列為討論議案。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積極要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此外,現行條文也明定6款「消極要件」,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受刑人就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包含犯下脫逃罪、毒品罪、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者,不在此限)、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性侵犯及家庭暴力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月20日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最關鍵的第4條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後經朝野黨團協商仍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朝野黨團均提出修正動議,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但對於遴選的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看法不一;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積極要件」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徒刑的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外役監遴選的「消極要件」,三讀通過條文擴充到15款,現行的6款情形大致保留,增訂部分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情形也包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種子)不在此限;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普通強盜罪、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人口販運罪。

此外,為降低返家探視的制度性風險,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等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以及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之一,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編輯:蘇志宗)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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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立院三讀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 須服刑1/3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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