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網站)1994年(民國83年)6月8日:民進黨籍國大代表首次提出憲法修正案,要求將現行的20歲公民選舉權,改為18歲即有選舉權,經表決後,同意票不足未通過。

投票年齡明定於憲法條文,若想更改必須修憲,國民大會1994、1997年的第三、四次修憲時,皆有國代提案降低投票年齡限制,但都未闖關成功。

2004年起,民間團體以「18歲要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為什麼不能投票?」為訴求,發起倡議與行動。202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年底交由公民複決,是中華民國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複決結果同意票雖大於不同意票,但未達投票權人之半數,而未通過。

全球包括美、英、法等超過九成國家投票年齡皆為18歲,日、韓近年也相繼開放18歲投票權,顯示已為世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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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開箱老照片》民進黨國代首提18歲選舉權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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